类别:行业协会/规章制度 时间:2023-04-21 00:00:00
泉州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换届选举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泉州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换届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协会登记管理条例》《协会综合监管办法》(发改经体﹝2016﹞2657号)《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办法》【财会(2018)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协会换届选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换届选举,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协会换届选举是协会按照章程规定,理事会任期届满,召开会员大会,依照规定程序,审议表决有关事项,依法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的过程。
第四条 协会换届会议的名称为:泉州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协会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
第五条 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换届选举机构
第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协会应在法人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前六个月组织换届选举相关工作,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理事会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并授权换届选举委员会,全权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选举委员会由理事会主要负责人、兼合式协会党组织负责人、理事代表、监事代表、会员5-9人组成,换届选举委员会主任从换届选举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组织换届选举相关工作。具体人数由理事会确定成员名单产生后发布公告,告知全体会员。
第七条 换届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讨论换届选举相关事项。
(二)组织梳理会员名册,审核会员资格条件。
(三)组织提名理事、监事(长)、秘书长、副会长(副理事长,下同)、会长(理事长,下同)等建议人选。
(四)讨论通过换届选举相关材料。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换届选举材料和会员名册以及拟任候选人建议名册。
(六)发布公告,向全体会员告知换届选举相关事宜。
(七)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第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每届均为5年,具体届期由协会在章程中规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其中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协会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如遇协会无法正常换届选举的,需经1/5以上理事、监事会、协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均可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并由业务主管单位组织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督促指导其完成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章 会员资格与会员代表名额的确定
第九条 换届前,应按照章程和会员管理办法对会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有效会员资格,以保证会员享有的合法权益。
对未按规定交纳会费、不参加活动、违反章程的会员提出解除资格的意见,由理事会讨论通过,进行会员资格注销。
新申请入会的会员,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采取会员大会形式换届的,理事会(换届选举委员会)应制定《会员名册》。《会员名册》应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对公示的会员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理事会(换届选举委员会)提出。理事会(换届选举委员会)在接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调整或者解释,并公布调整结果。
第十一条 协会会员采用会员大会的形式召开,讨论决定属于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协会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会员代表具体数额由理事会具体研究确定。
第四章 候选人产生
第十三条 协会职务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事、理事等,担任协会职务的候选人应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政治权利,遵纪守法,勤勉尽职;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未被人民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换届选举委员会通过召开座谈会、摸底调查、征求意见等方法,经民主协商、充分酝酿后,提出理事、监事(长)、秘书长、副会长、会长候选人建议人选。
第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等候选人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兼任协会职务,应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协会在召开换届选举大会15日前,将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等候选人名单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日。
对公示的候选人名单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换届选举委员会提出。换届选举委员会应在接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调整或者解释,并公布调整结果。
第十八条 候选人选举实行等额选举,候选人人数与应选人数相同。
第十九条 候选人选举采取直接选举办法。候选人确定后,提交会员大会,由会员选举产生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会长、副会长以及秘书长(不含聘任)等;
第二十条 协会的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协会的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含聘任),由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一般不少于3名(不含聘任秘书长)。
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立监事会,是会员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会员大会期间,负责监督协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大会负责。
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由3-9人组成,且为单数。监事长由监事会在其成员中推选产生,最高任职年限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监事不得由协会负责人、理事、财务人员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兼任,且不得与负责人、理事、其他监事来自于同一单位。
第二十三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并由会长担任,且不得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单位。
协会的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协会的会长、秘书长。
第五章 换届选举
第二十五条 协会换届应进行换届审计。换届选举委员会应选择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换届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换届选举委员会应在换届选举大会前召开会议,一般审议通过以下事项:
(一)《换届申请》;
(二)《换届大会议程》;
(三)《选举办法(草案)》;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理事、监事候选人;
(五)《名誉职务人员名单》;
(六)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
(七)《章程(草案)》;
(八)《会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
(九)其他需要研究通过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协会应于换届选举大会前,将审议通过后的换届选举材料和会议纪要(决议)报送主管机关审批或审核。
第二十八条 换届选举委员会应在召开换届选举大会7日前,将换届选举的时间、地点和会议议程通知全体会员。
第二十九条 印制选票。选票须载明会议名称、届次,被选举人姓名、所在单位职务、拟任职务和选举意见(赞成、反对、弃权)等内容。正式选票要加盖协会公章并签封。
第三十条 确定监票人、计票人建议人选。
(一)换届选举委员会应从上一届监事会、秘书处工作人员、会员或会员代表中提名产生总监票人建议人选1人,计票人、监票人建议人选若干人。
(二)候选人不得担任总监票人、监票人和计票人。
(三)换届选举委员会应对总监票人、监票人和计票人进行必要的选举前培训,包括投票办法、选票的规定和填写方法、计票的办法、选票有效与无效的认定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第三十一条 布置会场。会议名称要规范,会场应设置好票箱,票箱正面应标有“投票箱”字样,便于密封、加锁。
第三十二条 准备大会用品。换届选举大会所需物品主要包括大会审议的材料、签到表、会员名册、选票、计票表、选举结果报告单等。
第三十三条 换届选举大会由换届选举委员会负责组织。
第三十四条 召开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有效。
第三十六条 换届选举大会开始前,换届选举委员会组织到场会员签到,统计应到会人数和实到会人数,由主持人向大会通报到会会员人数,符合法定人数规定,即为有效会议。
第三十七条 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重大事项,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审议表决《选举办法》,表决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
(二)审议表决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表决财务工作报告;
(四)审议表决《章程(草案)》;
(五)审议表决《会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
(六)审议表决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如涉及此项议题);
(七)审议表决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审议表决会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必须由会员大会表决同意。协会会费标准不得超过4档,同一档次不得细分不同标准。
协会收取的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及开展业务活动等支出,
需明确为会员服务基本项目。
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重复收取会费。
第三十九条 选举投票前,应清点并报告到会人数,总监票人宣布会场纪律、选票填写说明、监督投票、计票和报告得票情况。
协会可以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产生理事、监事、监事长。
第四十条 协会以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常务理事、负责人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介绍候选人产生程序及情况;
(二)检查票箱。票箱在使用前,监票人需当众打开,检查是否空箱,经会员或理事确认后,当场封闭;
(三)计票人发放选票并报告实发选票数(剩余的选票应封存或当众销毁);
(四)介绍填写选票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五)填写选票。按照选票说明进行填写;
(六)投票。有会员资格的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应当先投票,其他人员依次进行投票;
(七)验票。监票人、计票人当场开箱验票,并报告收回选票数(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
(八)计票。每张选票所选同意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名额的为无效票;
(九)公布候选人得票情况。监票人、计票人填写计票结果统计单,并签字确认后,由总监票人当场公布得票情况;
(十)封存选票。
第四十一条 召开新一届理事会在选举产生负责人的同时,可以表决通过聘任或解聘秘书长、聘请名誉职务、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等。
第四十二条 公布选举结果。通过会员大会宣布常务理事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选举结果以及第一次理事会、监事会表决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换届后变更登记和备案
第四十三条 协会换届后,如名称、法定代表人、章程、住所、注册资金、业务范围、业务主管单位等事项发生变化,按照《协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核准手续。
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作为协会开展活动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协会换届按照“一届一备”的原则进行备案,换届大会后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备案材料包括:
(一)协会换届备案表(换届大会会议纪要、协会负责人变动表和备案表,会员、理事名册、监事名册、负责人名册);
(二)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材料。
第七章 辞职、罢免、职务自行终止与补选
第四十五条 会员存在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情形的,其在协会相应职务自行终止,并由理事会确认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要求辞职的,应当书面向理事会提出,理事会召集理事讨论决定并公告。监事长要求辞职的,应当书面向监事会提出,监事会召集监事讨论决定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协会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接受会员监督。协会有五分之一会员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会成员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担任协会负责人职务。罢免要求应当是书面的,即罢免对象、罢免理由、领衔人和附署人的签名。罢免要求在提交理事会的同时,报送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领导机关备案。罢免工作由理事会主持,罢免程序按原产生方式进行。
第四十八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协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协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领导机关备案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因主观或客观原因未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协会可根据理事会的决议,并在变更登记申请书中说明理由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九条 协会理事会可以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本事项可在章程中载明。
协会在届中增补的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其任期到本届理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协会换届选举工作上级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3年4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