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行业协会/规章制度 时间:2023-09-27 00:00:00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行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代理记账管理规定》和泉州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从事财会专业服务应当遵守本规范,自觉接受国家机关行政监管和行业协会自律监管。
第二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业务。不得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不当承诺、恶意低价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不得歪曲解读政策;不得诱导、帮助委托人实施违法违规活动。
第三条 坚持诚信,守法奉公。牢固树立诚信理念,以诚立身、以信立业,严于律己、心存敬畏。学法知法守法,公私分明、克己奉公,树立良好职业形象,维护行业声誉。
第四条坚持准则,守责敬业。严格执行准则制度,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勤勉尽责、爱岗敬业,忠于职守、敢于斗争,自觉抵制会计造假行为,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和经济秩序。
第五条 坚持学习,守正创新。始终秉持专业精神,勤于学习、锐意进取,持续提升会计专业能力。不断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推动会计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六条 从事行业专业服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协议约定,在执业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安全信息、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七条 不得利用执业便利条件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 本规范自2023年9月26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