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行业协会/规章制度 时间:2023-09-27 00:00: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泉州市代理记账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监事会的作用,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协会的监督机构,向会员大会负责。监事会主要是履行行业的自律管理职能,同时,对协会自身的民主建设、经费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与议事范围
第三条 监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会议,会议由召集人主持。
第四条 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和相关会议文件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含以下内容: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名以上(包括三名)监事或监事
授权代表出席方可举行。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或授权代表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并由委托人签名和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和授权代表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第八条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或授权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九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会议,且不委托其他监事或授权代表出席监事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提请会员大会议予以罢免。
第十条 监事会议事的主要范围为: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章 会议的表决与决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对审议的事项采取逐项表决的原则,即提案审议完毕后,开始表决,一项提案未表决完毕,不得表决下项议案。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以举手或记名投票进行表决。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基础上,可以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由参会监事签字。通讯表决应规定表决的有效时限,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表达意见的监事,视为弃权。
第十四条 监事会有关决议、意见,应由三名以上(含三名)监事或监事授权代表表决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可要求监事对通过的若干会议决议分别进行签字确认,也可在会议纪要上签字一并予以确认。
第四章 会议记录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指定专人做会议记录。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第十八条 每次监事会会议均应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监事或监事代表应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自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泉州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
2023年9月27日